合作创新采购分为订购和首购两阶段进行规范:
订购是指采购人提出研发目标,与供应商合作研发创新产品并共担研发风险的活动。订购分为创新概念交流、研发竞争谈判、研发中期谈判和创新产品验收等环节。订购中,采购人组成谈判小组,邀请供应商参与创新概念交流,根据交流结果形成研发谈判文件,并向所有参与交流的供应商提供,供应商据此提交响应文件参与研发竞争谈判,采购人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研发供应商,并与其签订研发合同。在研发不同阶段,采购人根据研发合同约定,组织谈判小组与研发供应商开展研发中期谈判,根据供应商研发情况支付研发成本补偿费用,对于研发供应商提交的最终定型的创新产品,采购人组织开展验收。
首购是指对于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采购人按照研发合同约定采购一定数量或者一定金额相应产品的活动。创新产品通过验收后,采购人组织谈判小组按照研发合同约定的评审标准确定一家研发供应商的创新产品为首购产品,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首购数量或者金额与其签订首购协议。采购人应当将首购产品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其他采购人有需求的,可以按规定购买。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对首购产品中的重点产品制定采购需求标准,促进创新产品推广应用。
《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原文:
第三章 订购程序
第十五条(谈判小组的职责及人员组成)采购人应当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应当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具体人员组成比例,评审专家选取办法及采购过程中的人员调整按照采购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确定。
谈判小组负责创新概念交流、研发竞争谈判、研发中期谈判和首购评审等工作。
第十六条(邀请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发布合作创新采购公告,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合作创新采购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参与合作创新采购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等。提交参与合作创新采购申请文件的时间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谈判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提交申请文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知识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等限制,只能从有限范围或者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直接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合作创新采购邀请书。
第十七条(创新概念交流)谈判小组集中与所有供应商共同进行创新概念交流,交流内容包括创新产品最低研发目标和应用场景、最高研发费用及采购方案的其他相关内容。
创新概念交流中,采购人应当全面及时回答供应商提问。必要时,采购人可以组织供应商进行集中答疑和现场考察。
采购人根据创新概念交流情况,对采购方案内容进行实质性调整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查、核准程序。
第十八条(研发谈判文件)采购人根据创新概念交流结果,形成研发谈判文件。研发谈判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及应用场景说明;
(二)研发成本补偿的范围、比例和限额,设定激励费用的,激励费用的比例;
(三)创新产品首购数量或者金额;
(四)研发供应商的数量;
(五)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在谈判过程中不得更改的主要评审因素及其权重,以及是否采用两阶段评审;
(六)研发时间、研发中期谈判节点以及研发中期谈判的供应商淘汰规则;
(七)创新产品的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
(八)首购产品评审标准;
(九)知识产权权属;
(十)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等政策要求;
(十一)研发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响应文件编制和响应时间要求。
前款所称评审因素,主要包括供应商研发方案,供应商的研发总费用和研发成本补偿金额,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利益分配、使用方式,创新产品的售后服务方案等。其中,供应商研发方案的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九条(提供研发谈判文件)采购人应当向所有参与创新概念交流的供应商提供研发谈判文件,邀请其参与研发竞争谈判。从研发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当根据研发谈判文件编制响应文件,对研发谈判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应商的研发方案;
(二)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等;
(三)响应报价,供应商应当对研发成本补偿金额和研发总费用分别报价,且各自不得高于研发谈判文件规定的研发成本补偿限额和最高研发费用;
(四)创新产品的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
(五)创新产品的售后服务方案;
(六)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等政策要求的响应内容;
(七)其他需要响应的内容。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的研发方案,包括研发产品预计能实现的功能、性能,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其他产出目标,研发拟采用的技术路线及其优势,研发风险的控制措施,研发团队组成、团队成员的专业能力和经验,研发进度安排与中期谈判节点等。
本办法所称研发总费用,是指供应商研发成本补偿金额与首购费用之和。其中,首购费用除创新产品本身的购买费用以外,还包括创新产品未来一定期限内的运行维护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研发竞争谈判内容与谈判要求)谈判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创新产品最低研发目标、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等的细化要求;
(二)对供应商研发方案的调整建议;
(三)研发成本补偿的范围、比例和限额,及首购费用;
(四)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等;
(五)中期谈判节点和标志性成果;
(六)研发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变化及应对措施。
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有关内容,但不得降低最低研发目标,也不得改变谈判文件中的主要评审因素及其权重。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谈判结果,确定最终的谈判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按要求提交最终响应文件,谈判小组给予供应商的响应时间应当不少于五日。
第二十二条(研发竞争谈判评审)谈判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按照评审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谈判文件规定推荐成交候选人。
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可以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研发方案部分和其他部分采取两阶段评审,先评审研发方案部分,对研发方案得分达到合格分的,再综合评审其他部分,按照总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成交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确定研发供应商)采购人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研发供应商数量和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研发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研发供应商。研发供应商数量最多不得超过三家。采购人应当依法与研发供应商签订研发合同。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比照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协商谈判,签订研发合同。
第二十四条(研发中期谈判)采购人根据研发合同约定,组织谈判小组与研发供应商在研发不同阶段就研发进度、标志性成果及其验收方法与标准、成本补偿范围和补偿额度等问题进行研发中期谈判。研发中期谈判应当在每一阶段开始前完成。
每一阶段约定期限到期后,研发供应商应当提交成果报告和成本说明,采购人根据研发合同约定和研发中期谈判结果支付研发成本补偿费用。研发供应商提供的标志性成果满足要求的,进入下一研发阶段;研发供应商未按照约定完成标志性成果的,按照研发合同约定的淘汰规则予以淘汰并终止研发合同。
本办法所称标志性成果,包括形成创新产品的详细设计方案、技术原理在实验室环境获得验证通过、创新产品的关键部件研制成功、生产出符合要求的模型样机以及创新产品通过采购人试用和履约验收等。
第二十五条(创新产品的验收)对于研发供应商提交的最终定型的创新产品,采购人应当按照研发合同约定的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开展验收,验收时可以邀请谈判小组成员参与。对通过验收的创新产品,采购人应当按照研发合同约定进行成本补偿。
第四章 首购程序
第二十六条(确定首购产品)采购人按照研发合同约定开展创新产品首购。
只有一家研发供应商研制的创新产品通过验收的,采购人直接确定其为首购产品。有两家以上研发供应商研制的创新产品通过验收的,采购人应当组织谈判小组评审,根据研发合同约定的评审标准确定一家研发供应商的创新产品为首购产品。
首购评审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主要包括创新产品的功能、性能、价格、售后服务方案等,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研发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其签订的研发合同中约定的首购价格。
采购人应当按照研发合同约定的创新产品首购数量或者金额,与首购产品供应商签订创新产品首购协议,明确首购产品的功能、性能,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首购的数量、单价和总金额,首购产品交付时间,资金支付方式和条件等内容,作为研发合同的补充协议。
第二十七条(首购产品迭代升级)研发合同有效期内,供应商按照研发合同约定提供首购产品迭代升级服务,用升级后的创新产品替代原首购产品。
因采购人调整创新产品功能、性能目标需要调整费用的,增加的费用不得超过首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条(其他采购人采购创新产品)采购人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首购产品信息。
其他采购人有需求的,可以直接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的创新产品,也可以在不降低创新产品核心技术参数的前提下,委托供应商对创新产品进行定制化改造后采购。其他采购人采购创新产品的,应当以不高于首购的价格与供应商平等自愿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该创新产品研发合同的剩余期限,并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创新产品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选择首购产品中的重点产品制定相应的采购需求标准,推荐在政府采购中使用;涉及国家安全的创新产品,可以实行强制采购。